《关于加强国有股权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OO7年1O月11日以镇国资[2OO7]82号文转发了江苏省国资委苏国资[2OO7]75号《关于加强国有股权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通知》的通知。该通知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各市国资委负责市、县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事
——导读
镇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该通知第三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各市国资委负责市、县非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包括市、县属国有资产占用单位设立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和市、县属股东单位持有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发生直接或间接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解冻、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或有变动等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转让企业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四条: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其中,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批准。省属企业非上市子公司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省属企业负责。
希请各律师在代理或经办有关国有股权、资产转让等业务中注意。
江苏镇江汇典律师事务所
二O O七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