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四种情形下可以提起解散公司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 5 月 18 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在四种情形下可以提起解 散公司诉讼作出明确规定。这四种情形是,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 5 月 18 日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10% 以上的股东,在四种情形下可以提起解 散公司诉讼作出明确规定。这四种情形是,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司法解释强调,人民法院审理解散公司诉讼案件应注重调解,对当事人之间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下协商同意由公司或股东收购股份,或以减资等方式使公司存续的,应予支持,对不能协商一致使公司存续的,应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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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还规定,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同时又申请法院对公司清算的,法院对清算申请不予受理;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申请财产保全或证据保全的,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法院可予以保全;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并应当告知其他股东,或由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