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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李庄案谈刑事辩护律师的自我保护

2010年01月18日 汇典律师 它山之石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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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李庄案谈刑事辩护律师的自我保护谢政敏    最近,北京律师李庄因替黑社会老大龚钢模提供辩护,反被罗织罪名,逮捕入狱,受到审判。消息传出,舆论哗然,众多法律界人士对李庄案给予了强烈的关注,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对李庄律师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但是,纵观李庄律师的执业行为,笔者认为也存在一

——导读

由李庄案谈刑事辩护律师的自我保护

谢政敏

   最近,北京律师李庄因替黑社会老大龚钢模提供辩护,反被罗织罪名,逮捕入狱,受到审判。消息传出,舆论哗然,众多法律界人士对李庄案给予了强烈的关注,笔者作为一名律师,对李庄律师的不幸遭遇深表同情。但是,纵观李庄律师的执业行为,笔者认为也存在一些不当之处,谨载文以记之,与各位同仁共同探讨,有不当之处,还请李庄律师及其他业界同仁批评指证。

  首先,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要妥善处理好律师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律师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与司法机关的工作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合法、公正的审判,避免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根除冤假错案的发生。所不同的是,律师的工作侧重点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即依据事实与法律,提出当事人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刑事处罚或无罪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采纳,以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使其不致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以维护司法公正,维护法律权威避免冤假错暗的发生。而司法机关的工作除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外,还承担着打揭露打犯击犯罪,使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处罚的任务。两者任务目标都是一致的,律师为当事人提供辩护是为了保证司法机关更好的履行职责,避免使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而司法机关要想正确行使司法职权,确保不发生冤假错案,离不开律师的辛勤工作,需要倾听律师的辩护意见,对案件进行正确定性,两者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律师在执业行为中,要正确认识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尊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配合司法机关的正常工作。这既是作为执业律师应当具备的起码风度,同时,也可以为自已的执业行为创造良好的环境。而李庄却将自已生生地和司法机关对立起来,处处与司法机关作对。仅就李庄在庭审过程就可略见一斑。李庄当庭要求司法机关回避,又要求全体公诉人、全体法官,甚至要求法庭书记员也统终能回避。当然,在刑事诉讼中申请回避是被告人的权利,但这种权利不可以滥用,如果李庄律师有证据证明法官、公诉人、书记员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当然可以申请其回避,但纵观庭审过程,李庄律师自始自终没有提出一个证据来证明这些人与案件存在利害关系,只是一味地申请回避,因李庄的申请行为,导致法庭庭审数次休庭。我们不仅要问,李庄律师这种行为的目的何在,究竟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还是为庭审制造障碍,李庄的这种行为对自已又有什么好处,能够帮助法庭依法查明事实吗?

  其次,律师在执业活动中,要注意保护自已,既要坚持原则,敢于同强权斗争,又要注意斗争的方式和策略,尽量避免与司法机关发生正面冲突,避免自已成为众之矢的。在当前法治环境不是很好的情况下,律师在执业活动中更要注意保护自已,如果自已都保护不了,谈何维护他人的合法权益呢?纵观李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确实是大义凛然,令人叹服,但给笔者的感觉却是勇猛有余,策略却略显不足。不错,在刑事辩护中,当然要有坚持原则,不畏强权的那种凛然气概。但是,在坚持原则的时侯,更要注意工作方式、工作技巧,要注意态度。在正常执业行为受到干扰时,要据理力争,如果无效的时侯,应当及时退出,切忌激化矛盾。退出后,要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帮助,必要时向媒体反应,征得社会的支持,但切忌和司法机关和具休工作人员发生正面冲突。李庄律师则不然。他在会见遭到阻挠后,与警方产生激列的争吵,甚至在会见龚钢模时,龚钢模供述其遭受了刑讯逼供后,龚直接指着监视的警察问龚,是不是他对进行了刑讯逼供?这种直接挑衅行为不但不利于李庄律师的正常执业行为,反而会激怒司法机关,为自已的执业带来更大的麻烦。

  第三,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要注意内敛、含蓄,不可过于张扬。律师是利用自身专业知识,为受托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职业人员,律师面对的是公权力机关,在中国当前法治环境不是很理想的情况下,执业风险无处不在,所以律师在刑事辩护中要时刻注意防范这种风险,谨言慎行,要言之有据,不说过头的话,不做过头的事,以免被授人以柄,给自己带来不利。相比之下,李庄律师表现就差强人意。不论是在当事人面前,还是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面前,李庄都表现得傲气十足,动辄就称自已有背景,有后台。据报道,李庄律师在河北办理一起案件时,在法庭上直言不讳,称其刚就此案件与省政法委领导交换过意见,政法委领导的意见和他是一致的,并当庭要求公司人放明白点,他可以在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时替公诉人说说情,网开一面。在法庭上如此张扬,如此目中无人,试问李庄将政法机关放到了何等位置?李庄的这种张场、炫耀无处不在,只能引起政法机关的反感甚至愤怒,其成为众之适矢的,也就不难理解了。

  李庄律师为他人提供辩护,依法履行职责本无可厚非,但李庄律师在执为中不注意工作方法、工作技巧,人为地将自已与政法机关对立起来,不担对他的辩护工作无丝毫帮助,还惹怒了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当前律师刑事辩护职业环境恶劣,尤其是刑法第306条如高悬之剑,令律师的刑刑辩之路充满了风险。在这样的法制环境下,李庄律师遭受诘难,锒铛入狱,也就不难理解了。作为业界同仁,我们一方面强烈呼吁有关部门公正处理此案,尽快释放李庄律师,同时也希望业界同仁以李庄为诫,妥善处理好与政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关系,在执业中要注意保护自已,斗争也要讲究方式、注意策略,切忌过于张扬。衷心希望李庄律师早日获释,也衷心希望业界同仁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一路走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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