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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典原创||江苏省院2018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答之解读(一)

2018年07月06日 邱晓婧 汇典新闻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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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院2018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答之解读

——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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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似乎,一瞬间,朋友圈,为此刷屏。大家各抒己见,褒贬不一。

实然,建设工程由于其特殊性,导致纠纷频发,尤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建工解释”)已超龄服役,新的解释尚在征求意见,诸多疑难、复杂问题,实践中,裁判规则不一。法律工作者为此深受其惑,故对解答的出台,关注热情高涨,亦是能够理解。

笔者亦不能免俗,为此抒抒心旌,权作饭后谈资。

解答出台,有利于统一全省裁判尺度,规范建筑市场发展。

统一裁判尺度,愈益成为上级法院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适用规则的青黄不接之期,尤其是最高院新的司法解释在征求意见尚未出台之际,江苏省院敢于尝鲜,宛如司法界的一股清流,沁人心脾。不论优劣,对于指导全省的司法实践,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

多年来,建筑业市场蓬勃发展,当下,建筑改革逐步推进,又值一带一路走出去战略带来的全新市场,老问题没有解决,新的市场又带来新的挑战。反映到建工司法实践, 诸多历史争议问题尚未定论,新的问题又层出不穷,实践呼吁统一的指导性意见。

当然,指导意见,需要有充分的调查研究、论证,衡平各方主体的利益,但是,久拖不决,非长久之计。

司法的作为不仅仅在于定纷止争,还在于通过裁判,指引人们的行为,规范市场经营。在司法对诸多问题争论不休,甚至同案不同判的情况下,市场主体无法对自己的行为进行预测和评价,反而助长不法者寻找法律的空当,谋求利益,对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也是不利的。

从这个意义上看,解答的出台,是一场及时雨,能够有效的指导实践。是值得肯定、鼓励和倡导的。

以下对具体解答意见的阐释,纯属个人一家之言,仅具有学术上探讨的意义,不构成对省高院的冒犯。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原文一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

【2018】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

2018年6月12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第6次审判委员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的若干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近年来,随着建筑业改革不断推进,新型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不断涌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遇到了许多疑难复杂问题。为公正、规范地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解答:

一、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的管辖 

1. 建设工程合同案件专属管辖如何理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按照不动产专属管辖确定受诉法院,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律由建设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尚未开工建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及达成结算协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均适用专属管辖。

工程款债权转让的,债务人与受让人因债务履行发生纠纷的,由该债权源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

我思我感

专属管辖问题之我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符合两便原则,但是将勘察、设计及监理合同纳入专属管辖范围,不尽妥当。三类合同不属于施工合同范围,且相较施工而言,与施工行为地的联系相对弱化,合同相对方均为商主体,有充分的议价空间,不同于施工单位,需要给与法律特别的规制,个人建议,应让其回归正常的商事合同轨道,不纳入专属管辖,允许意定管辖。

未开工的和已达成结算协议的,不构成单独的法律关系,基础债权仍系施工合同,属于施工合同的起始和终止阶段,系合同履行过程,与施工行为地联系密切,明确不动产专属管辖,符合法理,也有利于减少纷争。

工程款债权转让,应区分内、外部关系。因转让双方之间内部争议,应以一般的合同管辖原则处理;如因转让而与施工其他各方主体发生的外部争议,除非另有约定仲裁,否则同解答意见。债权来源于施工合同,接受债权,应一并接受合同的意定主管和法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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