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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典民商‖汇典律师成功代理我市保险业首例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9年06月18日 李寒 汇典新闻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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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就本所代理的一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这起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案件,通过代理律师的剖析,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和思路,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保险人避免了十几万元损失。

——导读

日前,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就本所代理的一起因申请诉中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判决,这起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案件,通过代理律师的剖析,法院最终采纳了我方的观点和思路,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为保险人避免了十几万元损失。

本案中汇典律师代理的被告系某财产保险公司。该公司承保了一起申请人为江某、被申请人为王某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江某因租赁合同纠纷以王某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租金20万元。审理期间,申请人江某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王某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因江某在该保险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保险,故该保险公司出具保函,表明保险责任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错误致使被申请人遭受损失,依法应由申请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申请人在15万元内进行赔偿。”法院根据江某的申请,查封了王某的一台SY465型挖掘机并委托江某保管。期间案外人钱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经法院审查认定,因王某对钱某负有120万元的借款债务,双方协议以该挖掘机折抵借款90万元归钱某所有。隧裁定中止对上述挖掘机的保全措施。现钱某作为原告,诉称其作为与江某王某租赁合同纠纷无关的第三人,因江某错误申请保全案外人的挖掘机导致其受损,要求被告江某和该保险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

该案是我市保险业开设诉讼财产保全保险险种以来遇到的首例要求保险公司予以赔偿的案件。市保险业协会十分关注和重视,时时追踪着该案的案情及审理走向。

司法实践中,就如何认定保全错误存在很大争议。有观点认为,申请人错误地保全了案外人的财产,根据最高法院2005年发布的“法释(2005)11号”司法解释即构成保全错误,应当判令申请保全人承担侵权责任。而在本案中,确实存在查封了案外人钱某的挖掘机以致不能产生收益的客观事实。如果按照上述裁判思路,将对我方代理的保险公司极为不利。

但是,通过深入的法理分析和案例剖析,我们认为:法院对案外人钱某的挖掘机采取了保全措施,从结果上看无疑是一种明显错误;但结果错误与申请时存在过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客观结果,后者是一种主观心态。要求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申请时存在主观过错。认定保全错误的核心应该从“客观”转向“主观”。而围绕这一关键问题,代理律师在庭审中进行了层层抗辩:

首先,申请人江某对王某享有债权有基本证据支撑,王某对江某的负债是基本明确的。江某为了让生效判决能得到有效执行,对王某相关财产提起财产保全申请是正当行使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权利,并没有滥用诉讼权利。

其次,动产所有权的公示方法是占有--社会成员推定动产属于占有人所有。本案原告钱某将涉案挖掘机租给王某使用,导致占有状态与真实的所有权不一致,作为局外人的江某是不知道的。王某占有涉案挖掘机并由其使用,就使得王某具备了其拥有涉案挖掘机所有权的权利外观。且原告也并没有在该挖掘机上标识该挖掘机的所有权系其所有,江某有理由相信该挖掘机的所有权系王某拥有。

总之,江某主观上并没有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而申请保全的恶意。只要江某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被保全的涉案挖掘机是钱某的,保全申请就没有过失。所以不能仅仅用保全错误的结果“反推”保全申请有过错,进而认定江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抗辩理由均被法院在判决书中予以采纳,原告钱某的全部诉讼请求被法院判决驳回。

本案由汇典所的王跃平律师承办。本案案情并不复杂,涉案金额也不大,但法律适用争议大,判决结果难以预估。该案从审理至判决结果出炉时间跨度近一年。汇典律师以专业的精神和勤勉的态度代理诉讼,深入研究案情、抓住问题关键,最终获得全面胜诉,在保险业中赢得了肯定和好评,其充分显示了汇典所在重大商事争议解决领域内高度的专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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