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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中心‖不定期租赁可否约定排除?

2021年09月30日 周健 汇典文化 破产业务中心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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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可否约定排除?

——导读

什么是不定期租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上述法条的立法原意是对出租人、承租人意思表示的推定,是补充性规范。

可否约定排除不定期租赁?

若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到期后,需要续租,必须提前一个月向出租人提出申请,双方重新签订合同方能有效”的类似表述,在此情况下,承租人逾期继续租用房屋,未签订书面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往往不宜认定为不定期租赁关系。

根据商事案件处理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既然双方合同已明确约定排除出租人沉默行为被推定为同意续租的意思表示,而约定出租人同意必须通过书面形式表达时,就不应当否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突破当事人双方合同的明确约定。若此时双方发生纠纷,应当适用物权的相关法律规定解决纠纷,不应当再适用合同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也就不存在租赁合同解除等问题。


注:本文部分论述摘自《民法典合同编理解与适用三》160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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