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典原创‖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和招标物业服务企业律师服务措施探讨
目前众多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有时得不到充分保障,部分业主对现有物业服务不满意,而物业公司也因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有效监督,其服务质量难以得到保证,有的物业服务水平根本达不到物业合同收费标准所规定的服务标准。
——导读
一、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必要性
目前众多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有时得不到充分保障,部分业主对现有物业服务不满意,而物业公司也因没有业主委员会的有效监督,其服务质量难以得到保证,有的物业服务水平根本达不到物业合同收费标准所规定的服务标准。
现实中业主反映较多的问题如小区卫生状况差、停车秩序差、监控设施差、安全保卫差、基本公共设施维保服务差等。同时,对小区涉及的应属于业主的公共利益,比如物业动用房屋维修基金情况、公用水电费支出情况、小区内广告收入情况、停车费收入情况等广大业主可能并不知情。
物业公司原本应是业主“雇佣”来的“服务者”,但如今却成为了业主别无选择且只能被动接受的“管理者”。事实上,物业公司的本质和定位应该是“服务”而不是“管理”。有些小区业主因各种原因也想自发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但是操作起来困难重重,甚至花费几年时间都成立不起来,其中有政府相关部门的原因也有业主自身的原因,比如有些是因为街道、社区对业主委员会的作用认识缺乏,没有积极支持和配合,相关批复程序特别繁琐、要求非常高;有些是因为小区业主自身态度不积极,相互缺少信任,甚至都认为“事不关己”,除非侵害到自己的切身利益了,才会引起关注。
总而言之,全体业主才是小区的主人,成立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物业公司提高服务质量、监督物业公司公共收益收支情况从而使其更好的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同时,业主委员会也充当了一个业主与业主之间、业主与物业之间、物业与社区之间沟通的桥梁。
二、相关法律依据
成立业主委员会和招标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依据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79和504号】、《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建房(2009)274号】、《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2012年11月29日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修订】和地市制定的相关物业管理条例等构成。
1、成立业主委员会主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
2、在街道和社区的领导下,如决定自行设立物业服务企业,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关于公司设立的规定;因物业服务企业不同于普通工商企业,各地方政府还颁布了物业管理公司经营资质审查的相关规定。江苏省的就有《江苏省城市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还需注意符合上述规定。
3、如决定公开招标引进社会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在相关物业服务企业中标后,主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和中标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律师可提供服务措施探讨
1、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委会)的帮助和指导下,律师可协助小区所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委会)和业主组建小区业主大会筹备组。
2、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委会)的帮助、指导和批复下,律师可协助小区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筹备组。同时草拟《业主公约》、《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选举办法》等文件。
3、在召开首届业主大会并达到法定最低出席(投票)人数的条件下,确定小区业主委员会人选(一般为7-11人单数);同时,做好将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向政府相关住建部门备案工作。
4、召开第一次业主委员会会议,律师可指导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职责和分工,协助和指导业委会决定小区相关重大事项,包括如何实现小区物业服务等。
5、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委会)的领导下,如决定自行设立物业服务企业,律师可帮助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的设立、运营及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6、在街道(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委会)的指导下,如决定向社会公开招标专业物业服务企业,律师可帮助和指导业主委员会做好招标宣传工作。
7、如有相关物业服务企业投标,律师应协助审查标书,查明投标企业工商情况、资质情况、拟提供的物业服务规划和服务承诺;必要时可去已由该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服务的其它小区实地考察。
8、律师可帮助和指导业主委员会和中标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督促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权利义务。
9、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过程中,律师可帮助和指导业主委员会合法规避法律风险;如物业服务企业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可在业主委员会的授权下追究该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律责任。如有必要,可解除原合同,重新招标物业服务企业。
10、在业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中,律师可以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11、在业主委员会的介绍和推荐下,律师可以为小区广大业主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