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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典案例‖向京律师巧用执行措施显成效

2022年12月15日 向京 汇典新闻 不良资产处置与执行事务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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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我所不良资产处置与执行事务部向京律师利用执行方面的法律法规,巧用执行措施,成功促使三起案件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受到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

——导读

案例一

巧用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给与当事人自行处置房产,促成房产处置成功,当事人双方实现双赢。

不良资产处置与执行事务部在办理一起抵押贷款金融借款案件中,被执行人牛某唯一住房面积过大。向京律师经在淘宝网站查询,被执行人小区同面积被人民法院拍卖的房屋均流拍。如果直接执行该房产,该房屋一拍要在评估价的基础上打七折拍卖,被执行人又是唯一住房,拍卖后还要给与5到8年的租金安置费。在该房产不好拍卖的情况下,向律师改变执行理念,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给与被执行人两个月的自行处置房产的时间,如果被执行人在上述时间不能处置的情况下再交由法院拍卖,最终该房产以178万元由被执行人处置成功,金融机构拿回了全部贷款本息,被执行人还剩余了30多万元,双方实现了双赢,当事人双方对该案执行效果非常满意。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九条:适当增加财产变卖程序适用情形。要在坚持网络司法拍卖优先原则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变价财产实际情况、是否损害执行债权人、第三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适当采取直接变卖或强制变卖等措施。

(1)被执行人申请自行变卖查封财产清偿债务的,在确保能够控制相应价款的前提下,可以监督其在一定期限内按照合理价格变卖。变卖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实际情况、市场行情等因素确定,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律师评释:该案被执行人的房产面积达274多平方米,评估价220万元,如由法院直接拍卖,不但一拍要打七折157万上拍拍卖还要给付被执行人10万元左右的唯一住房安置费,这样不但金融机构的债权得不到清偿,被执行人还背负一身债务。《最高法院关于执行工作中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由被执行人自行变卖,可以实现双赢,不但金融机构拿回了全部贷款本息,被执行人还剩余了30多万元,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二

巧用限制高消费规定,被执行人家属主动履行生效判决。

不良资产处置与执行事务部在办理一起信用贷款案件中,被执行人罗某下落不明,向京律师在向罗某家属释法,对限制高消费的规定进行了多次讲解子女不得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讲明道理,被执行人家属在其说明下,主动向法院履行生效判决义务。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律师评释:该案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正是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有起震慑作用。如律师不主动上门,向家属释明限制高消费的法律法规,讲明利害关系及法律后果,该案很难得到清偿。该案很难得到清偿,很难得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案例三

巧用案外人协助执行,被执行人的房屋买受人主动把房屋尾款交由法院。

不良资产处置与执行事务部在办理另一起信用贷款案件中,被执行人朱某名下的房产已经出卖了给了案外人,但因各种原因没有过户。执行中,被执行人逃避债务,法院得知,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出卖给了案外人,但案外人还有125000元未给付给被执行人,向京律师主动申请法院查封该房屋,冻结尾款,买受人不得把剩余房款交付被执行人。最终买受人得知房屋被查封的情况下,主动把剩余尾款交由法院。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律师评释:该案涉案到执行异议方面,被执行人的房屋还未过户给买受人,该房屋理应是被执行人的财产,但对一般买受人物权期待权的保护,买受人按照约定支付部分价款并且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将剩余价款交付执行的,也应纳入保护范围。主要是实践中不动产买卖合同多是分期付款,案外人虽仅支付部分款项,但系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支付,如其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交付执行,不影响债权受偿,自然没有拒绝保护的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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