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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打开空间”看律师发展 作者:张旗

2007年09月04日 汇典小喇叭 它山之石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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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打开空间”看律师发展——清华大学镇江市律师事务所主任领导力提升研修心得 八月五日——十一日,笔者有幸参加了镇江市司法局、市律协与清华大学联办的镇江市律师事务所主任领导力提升高级研修班的学习活动,虽然只有短短的一周时间,但能在充满厚重文化氛围的清华园里,亲耳聆听诸多学者专家的

——导读

从“打开空间”看律师发展

——清华大学镇江市律师事务所主任领导力提升研修心得

 

八月五日——十一日,笔者有幸参加了镇江市司法局、市律协与清华大学联办的镇江市律师事务所主任领导力提升高级研修班的学习活动,虽然只有短短的一周时间,但能在充满厚重文化氛围的清华园里,亲耳聆听诸多学者专家的谆谆教诲,领略大师们的博学睿智和谦谦风采,感悟清华人“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诤诤古训,确已受益终身,深感不虚此行。其中,兼任此京大学和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的刘峰先生所作“卓越领导力——管理创新与领导艺术”的讲座,更是给予笔者诸多体会和重要启迪。

“事业发展重在创新,管理创新重在决策,

决策决断重在选择,选择重在打开空间。”

        ——刘峰

在笔者所执业的城市,由于地方经济发展和人居条件等因素的影响,律师执业的空间客观上受到一定的限制,而这一限制往往在不知不觉中又形成律师能力提升的自我阻碍。譬如,在律师机构方面,现阶段没有产生甚至也没有可能产生一家能精通并专事于某一领域法律服务的专业性律师事务所(如上海的建纬所,南京的知识所);很多重大的非诉项目,又往往被外地律师“侵夺”,如本地所有上市公司的上市证券业务,却均非本地律师*作;而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律专业化分工的趋势,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沿传至今的所谓“万能型”律师,也逐渐被精明的客户和高端的业务所淘汰。因此,无论是律师个人,还是律师事务所,其对业务定位和发展方向的选择和创新就显得格外重要,而选择创新就一定要“打开空间”。

笔者注意到,自律师事务所全面改制以来,本地许多律师事务所分合废立,不少律师频繁换所,现象上似乎有很大变化,但实质上绝大多数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却仍重复于类似或雷同的法律业务,仍停滞于普通的民商刑诉讼代理和简单的非诉事务,就象本地人多主食大米一样,大家仍在相同的业务领域分食有限的资源和机会。然而近年来,一些在某些法律领域有所专长的律师,却毅然放弃了自己固有的业务份额,而选择了去苏州、南京、上海等地发展,据笔者了解,这几名律师通过几年来的拼搏,都取得了在本地不可能达到的绩效,可以说,他们选择异地发展,就是一种“打开空间”、善于取舍的抉择;同样,当时作为全省试点的我市第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在我市律师行业的竞争发展中,也是一次对自我的挑战和选择的创新,其在事业上取得的成就和个人业绩的增长,显然也绝非原先状态可比。

当然,笔者并非认为或者鼓吹所有律师都要去大城市或者都去搞个人事务所才能发展,从前两例而言,作出这样的选择和决策,其行为本身就具备了刘峰先生所言创新选择的基本要素,即“事、人、力度、角度、时机、方式”。但律师要取得长足发展,改变自己并不满足的现状,成为行业中的佼佼者,就必须提高“三商”(情商、智商、胆商),“打开空间”,把握时机,创新选择。

就笔者现执业的事务所,也是去年通过多家律师事务所重新整合成立的新所。整合的原因很多,但其中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要产生规模效应,改变律师与绩效之间单纯的1+1=2”的关系。实践证明,通过整合,事务所的硬件环境得到了彻底的改善,可提供足够的律师资源进行专业分工、科学组合以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尤其是聘用合伙人律师以外的人员担任事务所行政管理,使主要合伙人将精力从繁芜的行政杂务中解脱出来,并有效地避免合伙所通常存在的人际矛盾。很多律师事务所在硬件投资和聘用行政人员等方面,往往过多地考虑成本因素,而忽视了事务所整体绩效的提高。刘峰先生说的好:“成本没有价值重要”,律师事务所的建设和发展,同样应当把增加价值放在第一位。

“自知之明很重要,自我管理是关键,

识别他人见悟性,协调关系是重点。”

                      ——刘峰

“面对逆境,寻求突破;面对压力,寻求动力;面对变化,寻求机会;面对竞争,寻求领先……”,其间道理,作为律师都非常清楚,但如何突破?如何领先?还需如刘峰先生所言应“三商”兼备,否则,即使“打开空间”,也仍无力实现自己的创新决策。

刘峰先生在其报告中将“情商”放在提高“三商”的首位,认为“情商”会影响“智商”,这与儒家“君子三不”(《论语》:“仁者不忧,智者不惑,勇者不惧”)的道理是一致的。他认为,提高“情商”,首先必须要有“自知之明”,即要知道自己的职责所在,要清楚自己的优势和缺陷。对于我们律师而言,如果一个律师,或者一家律师事务所,不能经常“三省吾身”,不知自己优劣,不懂如何扬长补短,又如何去谈发展呢?我们经常去评价一位律师是不是“称职”,那何谓律师的职责?大到伸张正义,小到养家糊口,但最起码一点是你能不能胜任你所受理的客户委托事务。我们经常听到有的律师在接到不利消息时常常会自释“我已尽力了”,也偶尔会有客户在背后抱怨他的律师在某些方面“还不如自己”。那称自己“已经尽力了”的律师,有没有想过你的尽力也许尽的只是你本身就不“尽职”的力,而并非作为胜任工作的律师应当具有的能力;而被客户抱怨的律师,你在收案及处理过程中,难道没有意识到自己在哪些方面的不足吗?因此,“自知之明”对我们能否成为一名“称职”的律师是何等的重要。只有具备“自知之明”,才能审时度势地对自己的优劣作出正确的判断,才能清楚自己应当在什么阶段加强哪方面的学习,以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和能力,适应客户和社会的需要。

刘峰先生强调的“自我管理”,笔者认为是对我们律师“自律性”的补充。律师行业所倡导的“自律”,更多地是从组织管理、职*纪律方面进行要求,而刘峰先生的“自我管理”,则是自己针对个人的心态、情绪和行为进行自我调理,其实质是如何自我调整的问题。此次研修活动中,国家教育部王登锋司长所谈“心理压力与自我调适”,与刘峰先生此论当属异曲同工,并弥补了因课时所限留有的缺憾。作为一名需为客户排忧解难的律师,我们就应当具有积极健康的阳光心态、稳定可控的情绪和合乎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并能适时地进行自我调整,自我管理。

同样,刘峰先生在提高“情商”中谈及的悟性和协调能力,也是我们律师所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尽管刘峰先生的悟性所指与笔者以为的律师的悟性内容不尽一致,但缺乏一定的职业敏感和悟性,则肯定会对我们律师形成工作上的缺陷和发展上的障碍。虽然悟性往往与人的天资有关,但并非不能通过后天的努力加以弥补和提高。笔者认为,律师的悟性高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业务知识的精通,业务经验的丰富,业务思维的灵活以及决策选择的准确果断。尽管法律本身讲究的是逻辑和严谨,但如何适用法律尤其是如何抓住机会、寻求突破,仍需要律师能够适时地转换思维习惯,打开自己的空间。

通常人们在评价律师能力“好坏”时,往往会着眼于律师能否打赢官司,以至于“赢官司”成了二十余年来律师在诉讼中绞尽脑汁、孜孜以求的目标。固然,律师接受委托,就应当维护好委托人的权益并追求对其有利的结果,但笔者认为,一个优秀律师的真正价值(包括自我价值和社会价值)应当体现为律师的协调作用,而绝非仅仅成为一名斗士。刘峰先生之所以将“协调关系”作为提高“情商”的重点,是因为我们身处于非常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家庭关系,同事关系,客户关系,乃至于与各司法职能部门及人员之间的关系,特别是在当今现实生活中,关系已成为一个尤为敏感复杂的问题,往往是说不清、道不白,剪不断、理还乱。由此,律师对自己所面临的各种关系的协调、把握以及运用,才是律师价值的真正所在,也才是我们律师必须不断修炼、提升的基本能力,同样也是律师自我发展中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

刘峰先生针对不同层面的关系,提出了一些协调的具体方法,笔者认为其中“沟通”与“认同”的途径较于我们律师更为适用。其他方面不谈,就律师业务工作中,律师与客户之间,与同事之间,与法官之间,乃至于与对方客户及其律师之间,都存在着沟通与认同的问题。客户的认同,使你拥有了业务和薪酬;同事的认同,使你获得了友谊和需要的帮助;法官的认同,使你得到了信任和期翼的结果;对方客户及律师的认同,可以帮你顺利完成客户委托的事务……从而,你就能够取得大家的尊重和社会的认同,作为一名律师的价值,就能真正地得到充分体现,就能追求更新的发展。

最后,让我们一起再次感悟清华校训“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精神,感谢刘峰先生所传授思想给我们的启迪和思考。

以上所言,乃笔者一家管窥,漏误之处,希请诸位老师、领导、同仁谅解并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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