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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修改计生条例 直指“实力派”“势力派”超生

2007年08月05日 钟明东 国内新闻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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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修改计生条例 直指“实力派”“势力派”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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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湖南修改计生条例 直指“实力派”“势力派”超生  
                   2007年08月02日 08:25:22  来源:法制日报         

    十几年前,黄宏和宋丹丹主演的春晚小品《超生游击队》家喻户晓,妇孺皆知。一家人为了生个儿子,不惜辗转于海南岛、少林寺、吐鲁番,处处躲避“纠察队”围剿,这些具有讽刺意味的段子让全国人民忍俊不禁。十多年后,一个新的超生群体悄然形成,与过去不同的是,他们之中既有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有高收入者、企业主和高级知识分子,这些特殊人群凭着自己的“实力”和“势力”公然违法生育。 

    在7月底召开的湖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被提请审议。 

    这份修正案草案对原计划生育条例修改涉及的条文有15条,其中修改的有7条11处,增加的有8条,旨在“强化对计划生育的奖励扶助”与“强化对违法生育的行政处罚”。 

    修正案草案一经审议,便在全社会引起广泛关注,更引起了与会者的激烈讨论。委员们一致认为,计划生育条例修改势在必行。 

  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额大幅度上浮 

    【新规】草案规定,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发现违法生育行为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重婚生育或者与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至五倍征收。 

     
【背景】原条例规定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为违法生育者实际收入的两倍,此次修正的提出主要针对“富人超生”。计生部门出具的调查数据显示,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违法生育者,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仅占其私有资产的0.63%。而在“征收资金链”的另一极端却是,对于低收入违法生育者,社会抚养费应征金额最多的占其私有资产的51.35%。 

    【观点】身兼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省政府参事等数职的戴君惕认为,有些行政处罚稍微严厉一点,实际上可以使人们在法律的威慑下不敢违法而依法生育。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审议意见则认为,在加大处罚威慑力的同时,还应兼顾社会各领域弱势群体尤其是贫困地区农民的承受能力,建议从其他方面寻求为农民减压的渠道,如:适当调整收取终止妊娠保证金的幅度。 

  调查程序引入“亲子鉴定” 

    【新规】草案规定,对涉嫌违法生育的,计生部门应当组织调查,当事人拒不承认的,可以要求当事人进行技术鉴定。当事人拒绝配合的,计生部门可以依据其他证据认定其违法生育。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违法生育的,技术鉴定费及当事人因技术鉴定发生的交通费、误工费由当事人承担;技术鉴定结果证明当事人未违法生育的,上述费用由计生部门承担。 

    【背景】涉嫌违法生育又拒不承认的情形多发生在非婚生育、“包二奶”中,“女方为了保护男方不受处理,往往不愿提供真实情况,男方则百般抵赖。”提案单位提请借鉴重庆、广西等地的相关经验,引入科技手段降低查案难度。 

    【观点】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审议意见认为,当事人的技术鉴定结果,是认定违法生育行为必不可少的证据。如果当事人拒绝进行技术鉴定,仅凭“其他证据”就认定违法生育,在实际工作中,既不好把握,也可能给当事人造成伤害,其他省区也没有这样的规定,因此要慎重。 

  拟取消生育间隔 

    【新规】草案规定,拟取消生育间隔。 

    【背景】原条例规定再生育子女的,生育妇女的年龄必须在二十五周岁以上,生育间隔必须在四年以上;晚育的生育间隔可以缩短为二年;生育妇女的年龄超过二十八周岁的不受生育间隔的限制。国家人口计生委赞成低生育水平比较稳定的省市取消生育间隔。目前上海、海南、吉林等十多个省市已完全取消生育年龄间隔。 

    【观点】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张作功认为,取消生育间隔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生育间隔针对的是合法再生育子女的夫妻,由于没有达到生育间隔,一些育龄妇女不得不终止妊娠,有的甚至多次终止妊娠导致不孕,严重损害了妇女的身心健康,工作的难度很大,行政成本很高,甚至导致干群关系紧张,不利于社会稳定。 

  奖励扶助独生子女父母 

    【新规】草案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中的独生子女父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由所在单位每年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扶助金,其他城镇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时,由政府每年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扶助金,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农村居民中的独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两个女孩的父母,年满六十周岁时,由政府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发给一定数额的奖励扶助金。对独生子女死亡、伤残家庭和计划生育特困家庭,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救助金。政府兴建的养老机构在接纳有子女的老人时,对独生子女父母给予优先优惠。 

    【背景】据介绍,自上世纪70年代开始,湖南省一直实行由单位对本单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增发本人基本工资5%退休金的制度,但企业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后,此规定落实难度猛增,与强化对违法生育的行政处罚的“铁腕”政策相对,此项修正更有惠泽民众的温馨之举。 

    【观点】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志强认为,我国现在养老体制还没有完全过渡到社会养老,家庭养老还是主要的。在优惠、奖励政策方面一般优惠不足以引起大家的兴趣,一定要奖得让实行计划生育的人感到实实在在的优惠,使那些没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人感觉到还是实行计划生育好,实行计划生育的比超生的享受国家优惠多。 

  法律限制“特权超生” 

    【新规】草案新增,违法生育者不得录用、招用为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被推荐为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不得担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领导职务;不得授予荣誉称号。 

    【背景】近年来,一些领导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违法生育现象时有发生,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据湖南省计生委的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2005年,湖南省共有1968名党员干部、21名人大代表、24名政协委员、112名企业主、6名高级知识分子违法生育。 

    【观点】省人大常委会巡视员万伏秀认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毫无疑问应带头守法,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但违法生育者,是否提名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包括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候选人的问题,目前国家法律没有作出规定,建议地方性法规暂不这么表述,而在具体工作中可以这么去把握。 

    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刘健民说,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领导干部超生的处罚规定条款,一定要保留。因为相关法律也有规定,这些人担任相应职务首先就要守法,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就不能再担任原职务,这条规定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领导干部超生会起到威慑作用。(赵文明 朱远红 刘细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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