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印章使用的制度
为了规范所印章管理,加强所印章使用鉴印工作,特制订本制度。一、凡本所制作的各类法律文书、公文及对外业务需要,加盖所印 章或所领导印鉴章的,必须附有权签发人员签发的原件正本才可司印。二、监印人员应认真审查,废除校对章,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司印:1、原件严重差错:如
——导读
为了规范所印章管理,加强所印章使用鉴印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一、凡本所制作的各类法律文书、公文及对外业务需要,加盖所印 章或所领导印鉴章的,必须附有权签发人员签发的原件正本才可司印。
二、监印人员应认真审查,废除校对章,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司印:
1、原件严重差错:如无权签发;当事人差错;文号差错等。
2、副本严重差错:如格式差错严重;文字多处涂改;内容与正本不符等。
3、开具所空白介绍信(存根填写详实)或空白信笺纸上需司印而未经主任或行政执行主任批准的。
三、本所与外单位联合行文等需司印或所领导印鉴的,必须由所主任或副主任批准。
四、所印章由负责保管印章的人员监印;所党支部的印鉴由支部组织委员负责监印。
五、具体责任人:行政执行主任何启玉;主管人王富生;监印人:贾宇光、邓悦萍;党支部监印人:王跃平。
二O O七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