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具所介绍信的制度
为了规范所介绍信的管理和使用,强化安全防范工作,防微杜渐,确保律师工作的有序进行,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一、本所介绍信限本所律师及相关人员用于办理各类案件调查,取证及对外联系相关事务使用。二、介绍信由专人保管,介绍信所列的各项内容均应正确、简明、工整的填写,不得任意涂改。三、
——导读
为了规范所介绍信的管理和使用,强化安全防范工作,防微杜渐,确保律师工作的有序进行,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所介绍信限本所律师及相关人员用于办理各类案件调查,取证及对外联系相关事务使用。
二、介绍信由专人保管,介绍信所列的各项内容均应正确、简明、工整的填写,不得任意涂改。
三、介绍信填写后,妥善保管,如不使用的,应当主动上交介绍信保管人,并附在存根联,以备考察。
四、严禁开具空白介绍信,确需备用空白介绍信,必须由行政执行主任同意并在介绍信存根联上批注。
五、非本所律师及工作人员不得开具介绍信,在所借用、实习等人员因工作需要出具所介绍信,应由指导律师签署意见,经所行政主任同意,并在介绍信存根联上批注。
六、其他因特殊情况需开具介绍信的,必须由本所主任或副主任审批同意。
二0 0八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