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三联集团与国美的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
解读三联集团与国美的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 王荣利 2月2日,三联商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联商社)第一大股东山东龙脊岛建设有限公司主持召开了三联商社200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三联商社董事会和监事会同时进行了重大改组,原代表山
——导读
解读三联集团与国美的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
王荣利
这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改选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曾经是三联商社第一大股东的三联集团对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和选举的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本次股东大会改选董事会等有关提案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除此之外,
三联集团和国美之争,交织着上市公司控制权之争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拍卖股权的合法性之争,同时也反映着双方企业的不同动机和目标,还涉及到众多其他公司在其中。另外,诉讼的不同结果也可能引起一些列的意想不到的后果。这些因素综合在一起,使得该纠纷披上了神秘的面纱,颇显朦胧。
【基本事实】
目前可以确定的、各方并无太大争议的客观事实主要包括:
1.截至
2.三联商社于
3.
4.
以上三联集团与国美之争的事实,基本上都是三联商社发布的公告的内容,可以说也基本上呈现出了该争议发生、发展和激化的逐步过程。
【主要争议】
从以上事实不难看出,三联集团与国美之争的内容包含两个方面:
1.股权拍卖的合法性之争。即
2.三联商社的控制权之争。即到底
将上述两个方面的争议联系起来分析,其实股权拍卖的合法性之争归根结底还是为了解决三联商社控制权之争服务的。所以也可以说,三联集团与国美之争,归根结底还是三联商社的控制权之争。
【法律分析】
股权拍卖的合法性之争与三联商社的控制权之争,一者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而另一者尚处于口水战之中,两者解决的渠道不同,纠纷的性质也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
1.关于股权拍卖合同纠纷。
该纠纷主要涉及我国《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强制执行。”从本纠纷的起因来看,本案所涉拍卖活动的发生,是因三联集团担保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的银行贷款未还而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引起的。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符合上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无可争议的事实。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案争议的拍卖活动,正是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拍卖完结之后股权的转移和过户,据三联商社的公告称,公司于
据三联集团《民事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来看,三联集团并未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措施提出任何异议。据此,若不能撤销济南市人民法院关于本次股权拍卖活动的《民事裁定书》,那么三联集团恐很难否定拍卖活动的合法性。
另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合同法》的规定,无效合同的处理一般采取双方返还从对方取得的财物的方式。而从三联集团《民事诉状》的诉讼请求来看,三联集团请求确认对其股权的拍卖无效,并请求赔偿损失,但并未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一般原则请求返还股权。这样,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恐怕并不好直接作出具体处理。
2.关于三联商社的控制权之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