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塑造专业型律师,拒做关系型律师

2009年10月15日 汇典律师 它山之石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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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塑造专业

——导读

                          塑造专业型律师,拒做关系型律师--在第八届中国律师论坛上的演讲
                                                                                                    骆伟雄 
  我从1992年开始做律师,到现在已经有17个年头。个中的甜酸苦辣,相信我们在座的各位律师都会有不同的感悟。在中国,做律师之难,不在于工作辛苦、工作压力大;做律师之难,难就难在选择什么样的道路。 
  对我感悟最深的,是有这么两条路,要你去作出选择:一条路是:碰到案件找关系,通过找关系想办法打赢官司;我归纳为“关系型律师”;另一条路是:??业业地钻研法学理论、法律和法规,扎扎实实地办案、规规矩矩地做人。我归纳为“专业型”律师。 
  当然,也有混合型的:该找关系的找关系,该注重专业的注重专业。或者,同时既找关系也注重专业。有些案件,道理有、证据有但担心赢不了,因此辅以“找关系”的手段。 
  但律师做久了,总会有一个自己选择的价值取向,到后来,不是往关系型方向发展,就是往专业型方向迈进。 
  从三个方面谈谈自己的感悟:特征、成因、影响。 
  特征: 
  我们看到:关系型律师,往往在办案中实行风险代理,每每有巨额律师费进帐,开车开宝马,抽烟抽中华;而学者型律师,则只能广种薄收,整天忙忙碌碌,开车开桑塔纳,抽烟抽红塔山。当然,我这里只是做粗略的概括,并不是说开宝马车,抽中华烟的就是关系型律师。 
  我们看到:关系型的律师,拼命去巴结对业务有帮助的政府官员和司法人员,天天忙于应酬,天天忙于请客送礼,每晚沉醉于推杯换盏、觥筹交错之中。而专业型律师,中规中矩地走程序,每每在孤独地在寒窗下钻研法律法规、研究案卷证据材料、用心血去写作辩护词代理词和其他法律文书。 
  我们看到:关系型律师在办事时处处绿灯,非常顺畅;而专业型律师则不免处处碰钉、处处遇白眼。 
  成因: 
  对于关系型律师,我不想作道德上的评价,我认识的许多关系型的律师,都是好人。对这种类型的律师,我只想作一点历史的、科学的评议:我认为,他们是适应中国特定历史环境的产物。两个原因使关系型律师有发展和壮大的趋势。 
  一个是,迎合当事人的迫切要求。当事人请你打官司,最关心的自然是他能否打赢官司。当事人要是问你:律师,我能赢吗?你怎么回答?你如果看到当事人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就能赢吗?不一定,许多判决书结果会令你跌破眼镜。你要得到比较有把握的答案,只好在判决出来前,向法官投石问路。 
  二个是,法制环境迫使。由于律师的权利得不到很好的保障,律师不掌握话语权。你花许多心血写了几十页的辩护词代理词,人家在判案时根本连看都不看。判决书中一句话就将你数千字上万字的辩护词代理词给毙掉:这句话就是判决书中几乎都离不开的:“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于是,一些聪明的律师很快发现两条对策: 
  一个是:你要争取到当事人争取到业务,就要眩耀你跟公、检、法的关系如何如何好。然后拍胸口说:你的官司,没问题。 
  二个是:与其花那么多的时间去写辩护词和代理词,不如与法官勾兑一下。省时、省力、不用太费脑汁。 
  这种既不吃力又能讨好当事人的情况,会像“猪流感”一样很容易在律师队伍里面“传染”。 
  影响:讲四点。 
  一、关系型律师破坏司法公正。我们知道:在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当中,胜诉和败诉都是对立统一的关系。你把不应该胜诉的一方通过关系给“整”胜诉了,那就意味着应该胜诉的另一方却败诉了。事实和法律都被扭曲了,严格破坏司法公正。 
  二、关系型律师专业退化:“用进废退”。关系型律师,由于把时间、精力都花在了关系网的经营上,不读书、不思考问题,久而久之他原有的法律知识就退化了。我们律师队伍都是司法队伍中高素质的队伍,读了许多书,还经过严格的司法资格考试。但如果做关系型律师,这一切都会被废掉。 
  三、关系型律师的“幸福指数”并不高。因为关系型律师很容易演变成“腐败的中介”,拿的钱是不安心的。一旦他精心罗织的关系网中有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一旦有人东窗事发,难免拨出萝卜带出泥。 
  四、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我认为,关系型律师他的路会越走越窄,甚至最后是“自绝其路”。既然你只是个腐败的中介,是拉皮条的,你在法官面前是没有地位的。怎么说?跟你关系比较一般的法官,他会对你的当事人说:你找律师有什么用?白花钱啊,你找律师,律师最后不是要找我?跟你关系好的法官,他也只不过是把你当成收受贿赂的一条安全通道:他不敢直接收当事人的钱,但他敢收律师的钱。 
  那么这种律师在当事人面前有地位吗?也没有。当事人不过是把你当成实现自己不正当利益的一个工具。一旦这个目的达到了,这个工具就会因变得无用而被废弃。 
  与关系型律师“勾兑”的法官会认为:当事人胜诉,是权利在起作用;委托你的当事人会觉得:自己的胜诉,是金钱在起作用。由于关系型的律师只是别人手中的工具,他的地位会越来越低,他的业务收入,也即账面上的钱虽然越来越多,但其水份也越来越大。 
  关系型的律师,在律师队伍中是一股混浊的水。如果任其蔓延,中国律师队伍的河流就会变成一条“黑河”,整个律师队伍的素质就会全面退化。倘若代理另一方的律师是专业型的律师,在诉讼中与关系型的律师对庭,发现吃了哑巴亏,很容易产生“以牙以牙”的心态,从而加入到关系型律师的队伍中。这样,律师在庭上不是比专业水平,而是比谁的关系更硬、谁的胆子更大、谁出的钱最多。 
  我们应当坚信: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健全,关系型的律师会越来越没有市场。我们发现,在司法队伍中,也越来越多专业型的法官、专业型的检察官涌现出来。只要你业务水平高,你的观点就会得到他们的采纳,你的人格还会得到他们的尊重??正如专业型的律师总是对专业型的法官、检察官很敬重一样。 
  专业型的法官、专业型的检察官和专业型的律师,将是推动我们共和国法制进步的历史功臣。 
  最后,我想借用“小沈阳”的一句话与大家共勉,这就是:走自己的路,让别人无路可走!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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