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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典原创‖与HR聊聊生育休假的那些事

2022年03月07日 李卫 汇典文化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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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的管理,历来被认为是最令HR头疼的事务之一,不仅占用了大量时间,而且处理过程也是相当繁琐。尤其生育休假及假期待遇,是HR不可回避必须直面的问题。

——导读

江苏省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于2022年02月10日印发了《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这不啻为江苏广大育龄女职工送上的女神节最好礼物。

该《实施方案》第13条规定“完善生育休假制度。严格落实产假、护理假、哺乳假等制度,保障生育妇女休假合法权益。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对此如何理解和操作,笔者结合江苏省的有关规定,与HR一起聊聊。


01产假期限

产假到底是多少个月?《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考虑我国国情并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规定的产假标准14周,2012年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将产假从90天调整为98天。


02产假工资待遇的支付主体

为保障女职工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期间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障,帮助她们恢复体力重返岗位,均衡企业负担,促进平等就业,我国已经建立了生育保险制度。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保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有关医疗费和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津贴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实践中会遇到这样的问题:社保机构支付的生育津贴可能会高于或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对于高出工资部分的生育津贴,归谁所有?对于生育津贴低于工资的部分,是否应当由用人单位补足?对此,《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18条明确规定“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职工产假或者休假期间,享受的生育津贴低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予以补足;高于其产假或者休假前工资的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03《实施方案》规定的延长产假60天,性质是否为产假?

严格意义而言,延长产假60天,不是产假,而是延长生育假(或生育奖励假)。劳动法规定的产假是基于对女职工生育的特殊劳动保护,主要目的是为了使女性生育分娩后生理机能逐渐恢复到怀孕前的健康状态,以及恢复分娩时的体能消耗,产假时间长短主要由恢复身体所需时间确定。延长生育假并非是基于劳动法规定,而是由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与产假性质不同。

如《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24条就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三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产假、护理假和育儿假的具体实施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前两款规定的假期视为出勤,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国家法定休假日不计入前两款规定的假期。”

实践中会出现如下问题:

问题一: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于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但对于生育奖励假待遇的支付主体,不论是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均没有统一标准。以广东为例,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职工依照计划生育法律规定享受奖励增加的产假或看护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职工不享受生育津贴。而北京市则明确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人员按规定生育的,其享受的国家规定的产假和生育奖励假期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津贴支付标准支付。

2016年04月28日,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发布《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符合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享受128天的生育津贴。”所以,从江苏省的地方规定看,对于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奖励假工资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按此逻辑,《实施方案》将生育奖励假由30天调整为60天,那么符合规定生育的,就应当享受158天的生育津贴。当然,这还有待相关具体政策的出台。

问题二:既然生育奖励假不是基于劳动法的规定,那么因休生育奖励假所产生的争议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笔者认为,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规定,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适用该法。此处的“休息休假”并未特指须是劳动法规定的“休息休假”。所以因休生育奖励假所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司法实践中,也普遍认为属于劳动争议范畴。


04未婚先育,能否享受产假及产假待遇?

这里,需要区分一下产假和产假待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首先,《妇女权益保障法》第26条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由此,女员工生育产假是法定的,不管其生育是否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员工提出休产假,只要有生产的事实,用人单位都应当批准其享受产假。

其次,未婚先育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不能享受生育奖励假,也不能享受生育待遇。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规定“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根据以上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育行为是计划生育的必要条件之一,未婚先育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而生育奖励假的前提是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所以,未婚先育的职工只能享受产假98天,而不能享受生育奖励假。

关于未婚生育职工是否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参考适用部门规章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劳动部工资局复女职工非婚生育时是否享受劳保待遇问题》(现行有效)规定:“女职工非婚生育时,不能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生育待遇。其需要休养的时间不应发给工资。对于生活有困难的,可以由企业行政方面酌情给予补助。”所以,未婚先育职工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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