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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典原创‖自“翟某某的世纪之问”“九旬老教授维权”后,知网又又又上热搜啦!

2022年04月24日 高天瑜 汇典文化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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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网问题由来已久,被多次推上热搜,这一次因中科院不堪千万续订费用和“苛刻”的续订条件停用知网,而成为社会热点,国内各大媒体在网络上发声,抨击知网的垄断和霸道。有很多网友评论,自己发表的论文并未签署相关授权协议便被知网收录,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知网又是否涉嫌垄断?

——导读

知网问题由来已久,被多次推上热搜,这一次因中科院不堪千万续订费用和“苛刻”的续订条件停用知网,而成为社会热点,国内各大媒体在网络上发声,抨击知网的垄断和霸道。有很多网友评论,自己发表的论文并未签署相关授权协议便被知网收录,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知网又是否涉嫌垄断?

随着网络技术和数字技术的不断发展,数据库已经成为当下科研人员阅读、查阅文献的主要途径。而著作权是影响数据库建立的关键因素。知网作为中国一体化、全面整合的学术科研论文平台,已经成为互联网时代全新的学术交流模式,它的价值是不可估量的。即便如此,知网仍存在大量侵权行为。


一、 著作权侵权

(一)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

2018年12月19日,北京海淀法院针对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诉知网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判决,法院经审理认定,知网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在中国知网、全球学术快报手机客户端提供汪曾祺作品《受戒》的下载服务,侵犯了著作权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的法律责任,知网不服上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知网在履行判决书的义务后,仍不服二审法院的终审判决,向北京高院提起再审申请,2019年11月,北京高院再审裁定,针对知网提出的知网二公司是否构成共同侵权、知网是否应当承担停止使用的法律责任、是否应当追加涉案杂志作为被告、在网站与客户端传播作品是否为一次传播行为、赔偿额是否恰当等争议焦点问题,北京高院进行了充分说理阐述,最后认定知网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进而驳回了知网的再审申请。

(二)赵德馨教授

2020年九旬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赵德馨状告中国知网,“把我100多篇文章收录(到)数据库,还通过电脑、手机这些端口来传播,不仅不告诉我,读者包括我自己下载还要付费,我本人却从没拿到过一分钱稿费。”2021年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知网侵权,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维持侵权认定。

2021年12月7日,赵德馨教授状告中国知网侵权胜诉后论文被下架,知网后向赵德馨教授致歉,并表示“将积极处理赵德馨教授作品继续在知网平台传播的问题”。


其实还有很多类似的案例,据公开信息显示知网所属公司共涉及司法案件2413个,其中因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和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纠纷超过1200条。通过对这些学术数据库相关判决书的归纳梳理,总结出数据库网站所属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主要的几点抗辩理由,具体如下:

(一)法定许可

我国《著作权法》第35条规定了法定许可,其中第二款规定,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在诉讼中,被告主张其行为属于法定许可的好处在于,不必单独取得作者同意。

对于何为“转载”,最高院在《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所解释,其中第17条规定: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转载,是指报纸、期刊登载其他报刊已发表作品的行为。但是,在这赵老教授一系列案件中,法院认为被告在其经营的学术数据库网站上,“登载涉案作品并允许网络用户下载的行为,不属于前述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报刊转载法定许可”。也就是说,被告“法定许可”的抗辩不能成立。

(二)作者的授权和杂志社的授权

在我们的工作生活中,许多人迫于升学就业、职称评定等原因,需要向杂志社进行投稿;而杂志社为了扩大自身品牌影响力和效益,也需要向作者收稿,从而发表学术刊物。由于供不应求,杂志刊物版面有限,相较之下杂志社处于更加优势的地位。在投稿时,杂志社会与作者签订协议,授权杂志社部分著作权权利。因此,被告主张其已取得杂志社的合法授权,而杂志社也已取得原告即作者的授权。从而得出其行为不属于侵权,但是是否能够根据这样的逻辑判断直接得出著作权授权具有传递性是值得怀疑的。

640--0000

法院认为,作者的文章是可以独立成篇的文字作品,无论其是在整本杂志中,还是单独发表成册,都单独享有相应的著作权。学术数据库对作品的使用,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获得了作品原作者的授权。

综上两点,被告的抗辩理由均不能成立,被告在其经营的学术文章数据库网页、软件等以收费方式向不特定的主体提供下载原告的作品的服务,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事件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已经构成对原告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害,应当承担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


二 、行业垄断

知识产权具有垄断性已是我国知识产权法理论界的通说,知识产权垄断性中的“垄断”与反垄断规制中的“垄断”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既有一致性又有差异性。具体中国知网是否涉嫌行业垄断的问题,因为知网问题具有相当的复杂性和独特性,我们很难通过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和反垄断制度简单地妥善解决。笔者去年发表的《反垄断视野下滥用知识产权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一文中对于该问题进行了论证说明,欢迎大家一起交流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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