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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典原创‖专利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2022年08月24日 高天瑜 汇典文化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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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

——导读

一、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逻辑展开

惩罚性赔偿制度有着其独特的制度特色,在不同国家有着不同的实用程度。本章将对该制度的理论问题进行阐述,从它的起源、构成要件、适用前提以及与其他补偿原则的对比进行相关的介绍。

(一)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内涵

惩罚性赔偿,也被称为示范性赔偿或者是报复性赔偿,通常指被告需要向原告赔付远高于其实际损失金额的法院判决。惩罚性赔偿(PunitiveDamages)最早是在英国被创立并使用,在美国得到进一步发展。而不同于英美法系国家,大陆法系的国家虽然也有引入该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但是适用的范围比较窄,主要原因在于该制度在损失赔偿上的要求与大陆法系所遵循的“填平原则”格格不入。

不仅如此,就算是在通过法定适用该制度的国家或者是地区,由于不同的政府的考虑和目的不同,在适用规则与规则等方面上也许会存在不小的差别。与补偿性赔偿相比较看来,惩罚性赔偿的适用不仅具有惩罚功能,而且能够产生威慑作用。

(二)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惩罚性赔偿的惩罚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一是该制度能通过对侵权者的主观过错进行评判,对其财产自由进行约束;二是该制度能通过或多或少的改变法律的评价体系,从而为正确合法的行为提供有效的引导;三是该制度通过对侵权者进行可责难性的评价,使用强制的措施的进行超过被害人实际损失的赔偿和惩罚,大大提高侵权的犯罪成本,从而达到威慑的作用。惩罚性赔偿与补偿性赔偿相比,着重点在于对侵权行为人的惩罚作用,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而非在于对权利人所受到损害的补偿。这亦是对补偿性赔偿的补充,专利侵权属于民事法律关系的范畴,对于专利权人仅仅适用补偿性赔偿不能有效保护其合法权益。

(三)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界定

专利侵权的含义可以解释为在未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授权下,行为人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对他人的专利权做出侵犯的行为。在属于专利权人所享有的专利独占权有效期内,如果某个单位或者个人在没有得到专利权人的同意而使用该专利,就产生了专利侵权行为1。专利侵权赔偿是为了补偿专利权人由于侵权人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带来的损失,同时依据违法行为确定民事责任,用来对那些准备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产生警示的作用,不仅如此,部分国家的该赔偿制度和附加有惩戒功能。惩罚性原则能够使侵权人所需要付出的侵权成本和风险大大提高,对权利人的合法权利提供更加有力的保护。

(四)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适用

当前我国立法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并未作出总体规定,但其实从上个世纪开始我们便能在普通法中看见它的身影。如在1994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其中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经营者欺诈行为的“双倍赔偿”,即“退一赔一”,该法在2013年的修订过程中将其早先规定的惩罚倍数提高至两倍,并确定最低赔偿额度不得低于五百元;除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引入惩罚性赔偿以外,“双倍赔偿”在1999年《合同法》中也予以明确。《商标法》已经引入惩罚性赔偿,是知识产权领域第一部引入该制度的法律,并且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也已明确惩罚性赔偿,加大对侵权人的惩罚力度。

综上所述,我国并不排斥引入惩罚性赔偿,只是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在不同的领域的适用能够更好的调整社会之间的法律关系,维护社会秩序,为引入惩罚性赔偿打下坚实的基础。

(1)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287.

二、我国引入专利惩罚性赔偿制度现存困境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专利侵权的案件处理存在许多困难,尤其在如何确定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这一关键问题上尤为突出。专利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制度是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便是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减少或遏制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发生。目前,专利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受到我国法律界理论和实务双方的高度重视,并对此进行热烈的讨论研究,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即便这样,我国对于司法实践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也未能得到有效的解决方法。在国内目前的关于专利侵权司法实践中,通常在赔偿案件中主要存在以下几大困扰:

(一)侵权举证难

在最早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3个城市近期的100个专利侵权案件中,虽然72个权利人获得了案件的胜诉,但是由于专利权人对自己实际上的损失进行举证时,以及在获取侵权人通过侵权的手段得到的收益和利润时,往往存在较大的困难,导致了在这些案件中,以侵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收益作为评判标准来确定赔偿数额的仅仅只有5.7%,而其余大部分的案件都是采用法定赔偿的方式。

(二)办案周期长

根据资料显示,我国专利案件的诉讼周期为1年到五年不等,平均诉讼周期为2年半。不仅如此,绝大部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会在一审结束后提起上诉,这样一来,办案周期会变得更长。

(三)损害赔偿低

在专利权人不能对其受到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润或者专利实施许可费进行举证的情形下,法院只能适用法定赔偿,判决被告承担1万-100万元的赔偿金,适用法定赔偿不能弥补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更不能对其合法权益起到有效保护。除此之外,若人民法院一律适用法定赔偿标准来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额度,无法体现案件与案件之间的差别,丧失了其特殊性。根据调查数据显示,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专利侵权人的判决赔偿金数额主要集中在2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的赔偿则少之又少,这是相当不均衡的。

(四)维权成本高

权利人为调查取证侵权人侵权行为的需要出行费用、对相关证据的公证费用、判断行为构成侵权的鉴定费用以及聘请律师等合理支出费用远远超过法院判定的合理费用,而对于以上所有的合理支出权利人无法提供相应证据使法官信服,因而权利人所得赔偿远低于其损失。不同案件的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采取相关措施所导致的花销差距明显,少则几千元,多则数十万元。

三、专利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路径构造

我国作为创新型国家,科技的快速发展伴随着的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也急速扩大,而确定惩罚性赔偿数额作为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核心,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将会愈发重视。

2018年12月5日,由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第六十八条规定,故意侵犯他人专利权,处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赔偿数额。2但是,该修正案并未具体规定如何确定什么情况下是“故意”以及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数额等。因此,本章将针对我国在专利司法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从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前提、认定标准(主客观方面)、赔偿数额及计算方式的角度提出完善建议。

(一)惩罚性赔偿适用前提

当事人双方是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存在于专利侵权案件中的,所以在审理过程中,也符合民事案件中的一般原则,应该依据不告不理进行,同样的,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也应该得到足够的考虑。惩罚性赔偿相比于补偿性赔偿在很大程度上有了一定的进步,但是如果要使用该赔偿必须要满足得到专利权人的请求下的条件,否则法院是不能自发的改变或是增加专利权人的诉求,也就是说,在原告未申请适用的情况下法官不得自行决定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

(二)行为人主观故意的认定

在一般侵权责任理论中,故意和过失是行为人主观方面的两种情况,可以概括为"过错",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构成侵权需满足过错这一条件。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也指出只有在侵权人满足“故意”的条件下才可以适用三倍赔偿责任。《知识产权法》适用一般归责原则即过错原则,属于民事法律规范的范畴,只有当侵权人主观上满足“故意”的条件时才能够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如侵权人明知或权利人已告知所实施的行为构成侵权,行为人却仍然实施该行为,或者明知侵权采取不法手段隐瞒等情形均可认定为“故意”。

(三)损害程度认定

专利侵权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实施生产销售他人专利的活动,且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也未取得法律许可。需要注意的是只有在权利人受到实际损失即发生损害后果,侵权人才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而,如果要使用补偿性赔偿,其条件是要存在损害后果。而对于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方面来说,该责任制度的适用在一定程度上在补偿性赔偿对权利人保护的不足之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所以,在规定何时何种情况可以使用惩罚性赔偿时,严格的适用条件和必要的适用门槛是必不可少的,也就是说,只有在损害后果或者侵权情节特别恶劣或者大大超出适用补偿性赔偿的时候,才能使用惩罚性赔偿。将较为普遍和常见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严重违法行为例举如下:第一,明知故犯,即当专利侵权人在明确了解他人的正当专利权在当前已经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并已经使用了一定的时期的情况下,依旧对其采取侵权行为;第二,知错不改,即专利侵权行为人了解自己的行为已经属于侵犯他人专利权,非但不停止其侵权行为,依旧继续通过生产、销售该产品来获得非法的利益;第三,顶风作案,当法院已经明确通报专利侵权人所采取的行为属于侵权的情况下,依旧不停止其违法行为,继续进行侵权活动;第四,多次侵权,即实施了超过三次对他人专利权的侵犯和非法利用。

(四)确定赔偿数额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确定赔偿数额的时候,法院的判决会以权利人实际上收到的损失来计算;当出现计算损失困难的情况时,通常以侵权人的通过侵权所产生的违法利润所得来确定;当出现以上两种金额都难以确定的情况下,考虑将专利合理许可费作为赔偿基准,并以该基准的一至三倍作为惩罚性赔偿金额。另外,应该将侵权人产生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主观故意,其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后果以及所产生的社会负面影响等因素进行全面周全的考虑来对惩罚性赔偿的金额进行确定。

(五)惩罚性赔偿倍数适用

我国应当从学理和实务各个角度对惩罚性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及其与补偿性赔偿数额之间的倍数关系进行探究。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首先应当对该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和行为人主观的恶劣程度进行综合考虑。当知法犯法、持续侵犯专利权、数次侵犯专利权时,适用补偿性赔偿不能起到理想效果,较大提高侵权赔偿金的数额才能对侵权人起到惩罚的作用。其次,对于何种情形下适用几倍的赔偿金额予以更加细化的规定,例如行为人在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构成侵犯他人合法专利的情况下却仍然实施侵权行为的;专利侵权行为人了解自己的行为已经属于侵犯他人专利权,非但不停止其侵权行为,依旧继续通过生产、销售该产品来获得非法的利益,其适用的赔偿标准为1~2倍。而对于法院已经判定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权,侵权人不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反而多次(三次及三次以上)实施侵犯或非法利用他人专利权的行为,其适用2~3倍的赔偿标准。

(2)盘佳.论惩罚性赔偿在专利侵权领域的适用———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第65条[J].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20(2):115-122.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科学技术的不断应用,专利侵权案件呈蔓延态势,推动了专利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不断引入各种先进的科学技术,自主研发能力也日新月异,随之而来对专利法的需求推动了其逐步的发展。为了使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确保专利市场的公平,有序,专利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作为一项具有惩罚和威慑功能的独特的制度,起到了很好的作用。该制度能否得到很好的适用,发挥出其预想中激励创新、保护专利权人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如何判断该制度的适用前提以及计算惩罚性赔偿的具体金额,若是处理不当,就容易出现在司法实践中的难以适用,作为摆设,该制度的滥用也可能会导致专利流氓的产生。

首先,在适用专利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各个过程中,必须要遵循其建立的初衷,该制度的重点不仅仅是为权利人提供损失的补偿,更重要的是对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和个人进行惩戒和处罚。同样的,要合理界定该制度的适用时机和情况,以防该制度的滥用。所以应该以侵权人存在明确的主观过错作为适用条件,或是存在“重大过失”也应采取惩罚性赔偿进行处罚。不可忽视的是,该制度能否适用,最重要的是专利权人的举证,如若没有有力的证据,所有的赔偿计算方式就如同无根之萍,无法确定公正无争议的赔偿金计算结果。对于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前景,本人持积极乐观的态度,相信只要保持维护专利市场的公平稳定,维护专利人的合法权利,更好的激励创新的初衷,随着知识产权不断地发展,专利市场的壮大、立法及司法实践经验的不断成熟,专利制度的不断完善进步,专利侵权损害赔偿必定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为建立一个更好的知识产权环境做出积极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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