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角色的多重性
律师角色的多重性 社会是按照分工与协作的原则而组成的,在其中,每一个个体与每一种职业都负担着社会的部分职责,由此产生了社会角色的分析与定位问题。在法律社会中,律师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角色之一,律师的存在也往往作为社会进步与法制完善的标志。因而,要研究法律社会的构造及运作基础,就离不开对
——导读
律师角色的多重性
社会是按照分工与协作的原则而组成的,在其中,每一个个体与每一种职业都负担着社会的部分职责,由此产生了社会角色的分析与定位问题。在法律社会中,律师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角色之一,律师的存在也往往作为社会进步与法制完善的标志。因而,要研究法律社会的构造及运作基础,就离不开对律师角色的分析与研究。作为一个职业群体的律师,以其整体的人格,受到社会的评判,时而被人民讴歌为正义的“守护神”,时而又被人们斥责为秩序的“败坏者”,在社会的舞台中,律师扮演着重要而又复杂的角色。
1、律师“法律人”的角色
律师以法律为业,运用法律、研究法律,是法律的鼓吹手和忠实信奉者,属于“法律人”的范畴。从律师作为一种特定的职业开始,它就是以法律知识与能力作为生存的基础,人们也理所当然地认为律师是那些受到特定良好的法律教育,具有很好的口才与反映能力,富有法律技巧,具有法律事务代理人的资格的职业群体。
作为“法律人”的律师,天然具有双重矛盾的性格。庞德就明确指出,“律师职业是具有学识的职务。所以最重要的,律师必须是一个有学识的人——一个受通才教育的人,足使他的职业比之赚钱职业更胜一筹。只有在这一情形下,对于司法才能有最大的贡献。”反过来,律师在对法治、司法具有重大贡献的同时,也可能会利用其所擅长的法律知识,教唆词讼,挑起争端,钻法律的空子,以负几“败坏法者”的面目出现。
作为“法律人”的律师,体现了法律职业化的必然选择和专业化内在需求。“律师在研习过程中获得专门知识,确保他们从事社会上独立的行业,构成知识分子中的特权阶层。”因而,法律职业化催生了律师的出现,而律师专业化进一步深化了法律职业化的发展。
作为“法律人”的律师,需要理性与平衡的判断。“理性”意味着对各种可能方案的合理取舍,以求得对当事人要求最低的诉讼结果;“平衡”则意在协调各种关系,在利益的分配上取得各方大致能够接受的意见。平衡的判断包括但不仅仅限于常识,以实际经验为根据形成见解和制订策略的能力当然是其中必不可少的成分。但是,平衡判断不仅需要既有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又要捕捉事实和法律细微枝节的洞察力。
作为“法律人”的律师,应保持相对的独立性,不仅体现在行为方式和思维方式上,也体现在与法官、检察官、当事人和公共利益的关系上。律师应与法官及检察官保持适当安全的距离,既不能卑躬屈膝屈从之,也不应摧眉折腰狐媚之。法庭上,唱主角的不应是法官和检察官,而应是将诉讼与当事人紧紧联系起来并超脱于当事人及国家公共利益之外的律师。
2、律师“政治人”的角色
律师角色起源于市民权与国家权的抗衡中,从律师诞生之日起,政治的光环与阴影就笼罩在周围。政治同法律具有血肉相连的关系,政治是法律厚重而坚实的基础,法律则是政治得以长期平稳存在的保障,以法律为业的律师成为政治家,最典型的是美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的美国参议院中,律师出身的参议院竟高达60%。美国历任总统中曾担任过律师职务者占一半以上”,其中著名的有杰弗逊、汉密尔顿、林肯、克林顿等,可见,律师往往会成为政治竞技场中的弄潮儿,扮演着重要的“政治人”的角色。
“政治人”是律师的期待,是其身份的必然。律师在适用法律的同时,不可避免要谋取政治上的地位和权利,从而使律师职业有着政治威信的支持,这样才能保证律师自身的存在和安全,也才能提高律师的社会地位。因而,恰当而稳固的政治地位,成为这一职业群体能否为社会所尊重、信赖的标志。
不仅如此,律师也是政治的参与者与生力军,尤其是“在一个缺乏传统和强有力的公务员后选人的国家中,需要一大批能干的律师去充实政治机构中的上层政治职位,以便不论在野在朝都能提出自己的政策建议”。从对政治的参与中,律师能够获得政治利益,而政治同样需要律师的参与。一方面,律师了解社会,了解基层生活,是联接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中介,扮演着联络员的角色,因而,国家为完成对市民社会的有序管理,不得不借助律师的力量。另一方面,律师是市民的法律代表,是市民权的坚强监护人,市民对律师以来,并将自身的愿望通过律师传达给社会,从而保持社会秩序的稳定。
总之,在一个有着民主政治的国家,律师参与政治热情很高,律师的政治期待很强,律师的政治地位很高,民主在律师的看护下,得到不断地向前发展,而一个律师没有较高政治地位的社会,一定也是一个法治不健全的社会。
3、律师“经济人”的角色
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成本)并获取报酬(收益),当事人支付费用(成本)从而获取法律服务(收益),在此过程中,律师不断进行着计算、比较、权衡和选择,追求着利益的最大化,扮演着“经济人”的角色。
作为“经济人”的律师,是理性的计算者,不断地追求着利益的最大化。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会选择那些能够为自己带来最大收益的当事人,而排斥很少或不太可能带来收益的当事人。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即相互配合相互支持,也不断地进行着博弈:一方面,当事人的收益取决于律师完成工作的效果,要求律师提供满意的服务,可以选择最可*、最能满足其要求的律师,以获取最大的收益;另一方面,律师依赖为当事人提供服务来获取报酬并提高知名度,提高自身的业务能力,增强自身的吸引力和魅力,更好地完成当事人交付的任务,而获得自身收益(服务费的计取、名誉上的获得等)的最大化。
但律师不是商人,律师的工作虽然是有偿的服务,一般说来收入较高,但律师与商人有着根本的区别。律师并不完全以盈利为最大目标,它的乐趣也不完全在于营利。律师的成就感在于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为客户解决一个又一个法律难题,这也是保持律师职业荣誉感的需要。
总之,一方面作为个体,律师是理性的经济人,但另一方面,这种对金钱的算计又有必要受到限制:“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呐喊是律师行业的首要任务。但与此同时,律师不应牺牲司法制度的公正性。”因而,律师只有在正义的前提下,其行为才是有意义的,律师的效率不能以牺牲正义为代价。
4、律师“文化人”的角色
律师同样代表着一种文化现象,是“法文化”的承载者与体现者。“在律师试图通过诉讼来从事一种特殊的事业和实现某中政治目标时,他超越了律师与委托人关系的传统界限。但他也因此为他活动于其中的法律文化输入了一种新的尺度。”这种尺度是律师理性实践的结晶,极大地丰富着法文化的内涵,扩充了一国文化的内容。
律师要成为一个伟大的辩护人,丰富的文化知识必不可少。辩护的力量在于语言的运用,打动法官与陪审员的辩护言辞肯定不是干巴巴的语言表达。伟大的律师,必须是能够自由运用文学语言,流利表达思想观点的大师。同时,法律的概念有很多模糊的,其意义具有边缘性,优秀的律师能够用简洁明了的语言解释法律,能够用流畅的语言表达出来,这同样需要律师在文化素养上有较深的造诣。
作为“文化人”的律师,具有较高的文化品位。法律是一种文化现象,它浸透着文化的传统,同和着民族的精神,同时,法律又随文化的发展而变迁。“法律不仅是演进的,而且必须是被视为是演进的”,而以法律为职业的律师,必然沉浸于法律文化之中,不断地吸收文化的精髓,不断提高自己的文化品位。只有在对法文化的深刻理解的基础上,才能彰显律师的文化品位。“法学家必须要以较高的文化品位……深刻的社会洞察力寻求法的本质。沉湎于法律现象不可能揭示法律的本质。”法律源自社会的需求,法学原理应出自并高于法律实践,律师应成为法学研究的专家,是法律文化的杂家,而不应只是法律的工匠。
律师本身承载着法文化的内涵,律师的行为、律师的语言、律师的思维方式,甚至律师的副食,都代表着一定社会文化的潮流,律师对文化的传播及文化的内容都有着重要的贡献。律师发展到一定阶段,就会具有成熟的“文化个性”,蕴涵其中的作为律师职业群体的认同感、同于感是律师“文化个性”的具体表现。在浓厚的文化氛围中,律师显得神圣而伟大;缺少文化的律师,显得粗俗而浅薄。文化带给律师的是“自信”,而律师对于文化的贡献则在于“荣誉”,一种维护整个职业群体的集体荣誉感。
5、律师“道德人”的角色
作为“道德人”的律师在理论上则颇受争议。否定者认为,律师为了达到其目的,不择手段,甚至以牺牲司法的公正性来完成工作任务;肯定者则认为,律师是平衡民主的重要力量,正是律师角色的存在,才保证了司法的公正。
简单的以道德与不道德来评价律师“道德人”的角色,并不能真正概括作为律师的全部。一方面律师视法律为工具,用各种手段斩杀道德要求,而道德也只有在需要的时候才进入律师的视线。律师在法庭可以用道德的力量,用近乎表演的行为使法官认为当事人的行为是合乎道德的,同样律师也可以借口是法律而不是道德作为审判的标准,要求法官摒弃道德的要求而依法判决;另一方面,律师又具有为民请命、依法维护正义、反对强权的种种表现,也正是这一角色成为吸引社会上有为之人愿意为之献身的原因。
争议如此之大,来源于人们对律师太多的期待,赋予了律师神圣的人格。“人格是指个人的比较稳定的心理和行为特征的总和。在伦理学上,指个人的道德境界、道德品质或道德水平。”律师人格即律师个体在执业活动中表现出来的气质、兴趣和性格等一系列心理和行为特征的总和,正是因为律师具有迷人的人格魅力和崇高的地位,人们将其神圣化,导致律师一点点的不道德,都被认为是不可容忍的,从而导致对律师道德性的不断追问,形成两种针锋相对的观点。
从本质意义来将,作为道德人的律师,应具有敬业精神和牺牲精神,要有行使道德勇气所需要的性格力量,要严守执业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总之,作为“道德人”的律师,应当在其职业的行为内追求高尚的道德,这种高尚的道德需要有完善的人格和奉献精神,需要有大无畏的道德勇气,如此方能成为为民请命的法律斗士和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勇士。
6、律师角色的多重色彩
在现代社会中,没有哪一种社会角色,像律师那样为人们如此关注和争论不休,众口难调在律师角色的评价上表现的也最为明显。人们对律师的态度是矛盾的:一方面,人们信赖律师、敬仰律师,视律师为伸张正义的之士;而另一方面,人们对律师又持一种怀疑的态度,鄙视律师,认为律师为达目的不择手段、玩弄法律、混淆是非、颠倒黑白,甚至称之为“诉棍”。
这些矛盾的存在,有其内在的原因。首先,从律师职业的特性来看,一方面,律师以收取费用,谋取利益为其目标之一;另一方面,律师又要执掌正义的法律之剑,为正义而斗争。“利”与“义”成为律师职业固有的矛盾与张力;其次,随着时空的转变,律师的角色也在逐渐变换,从古代的辩护士、讼师一直到现代的自由职业者,传统上对律师角色的双重观点一直延续至今,影响着人们思维,左右着人们的判断。再者,站在不同立场的人们,对律师角色的理解也是不同的。比如在法庭上,担任刑事辩护的律师,被告人视之为正义的化身,是伸张正义的勇士;作为其对立面的公诉人,则可能认为律师在为犯罪分子洗脱罪名,帮助其逃脱法律的制裁;被害人则会认为律师是“收人钱财,为人消灾”的法律掮客。最后,律师自身水平高低,道德品行的差异,也影响着人们对律师角色的理解。
律师是多重角色的混合体,它既具有五彩光环,也充满着悲情色彩,它既是冲突、矛盾的,也是辨证、同意的。律师正是处于社会旋涡的中心,在社会正反两方面的反复冲击之中,在不停的冲突与调适的过程中,不断地论证着存在的合理性,从中不断得到发展。
7、中国律师角色的反思
长期以来,不少有识之士对律师角色、律师职业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深化了对这一职业重要性的认识。然而,综观以往的研究文献,过多注重的是制度层面的研究,也就是立足于律师制度来分析律师职业。这种研究固然有其必要,但却缺少基本的理论前提,更缺乏对律师角色的主体的法理学思考。实际上,没有对律师职业的认识,没有对律师角色的分析,所谓制度层面的研究本身就是无源之水,很难成就一个特定国家的律师制度架构。因而,借助社会学的分析维度,将律师角色研究置于社会的背景、环境与条件之中,从角色的多重性分析,为研究律师提供另一分析方法与思维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