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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化是精神和实践的统一

2007年09月04日 汇典小喇叭 法治论坛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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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文化是精神和实践的统一 律师文化是依附于律师这一特定职业,是律师在法律服务实践中形成的,为广大律师共同认可,并以其言行、举止和执业活动为载体来反映和传播的一种文化现象。律师文化内涵丰富,包括律师价值观、律师理想、律师宗旨、律师伦理、律师道德、律师执业行为的约束、律师制度制定、律

——导读

律师文化是精神和实践的统一

 

律师文化是依附于律师这一特定职业,是律师在法律服务实践中形成的,为广大律师共同认可,并以其言行、举止和执业活动为载体来反映和传播的一种文化现象。律师文化内涵丰富,包括律师价值观、律师理想、律师宗旨、律师伦理、律师道德、律师执业行为的约束、律师制度制定、律师机构管理等等。律师文化是律师业发展的思想根基,是律师行为规范的导航系统,是律师团队的事业核心与精神支柱,是对律师个体行为进行评判的价值标准。

律师文化属于精神现象,看似抽象,实则不然。律师的一严一行,有关律师行为的各种规范无不体现律师文化。律师文化是精神和实践的统一。

一、律师文化的功能作用

律师文化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文化建设,不仅对于律师个体和整个律师业的发展,而且对于全社会的先进文化的形成都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如下几点:

1、规范功能。思想是行为的先导。律师伦理、律师道德、律师执业行为的约束、律师制度的制定、律师机构管理等,都可以对律师的心理产生约束,进而可以约束其行为。当然,这种规范主要是一种心理规范,是一种自我和自觉约束。

2、导向功能。律师文化反映了律师的价值取向和目标追求,可以引导律师依法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为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为社会主义法治的美好明天而努力奋斗。

3、协调功能。律师文化是为律师广泛认可的文化,是律师共同价值观的体现,这就使得律师能够认清其角色定位,协调好各种社会关系,认真履行其所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可以说,律师文化是一种维系律师与其他社会主体关系的“黏合剂”。律师文化有助于实现律师与同行,律师与社会之间的和谐。

4、服务功能。律师文化虽属意识形态范畴,但具有客观实践性。律师文化属性和宗旨是服务于律师事业。律师文化可以帮助律师更好地为当事人服务,进而为整个社会服务。

5、教化功能。律师文化可以促进律师自觉性的提高,使其认识到肩负的历史使命,因而可以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执业水平;由于律师是通过自己的执业活动服务当事人和说服法官的,律师文化对法官和当事人也有间接的教化功能。

6、辐射功能。由于法律是公开的,律师的活动是公开的,有律师参与的审判活动一般也是公开的,律师可以通过自己良好的执业道德和优质的法律服务,向社会传播律师文化的先进理念。社会大众可以从律师的活动中获得相应的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这对整个社会公平正义观念和良好道德风尚的形成,都会产生正面的影响。

二、构建律师文化应具备的条件

律师文化虽然依附于律师这一特定职业,但由于其内涵极其丰富,律师文化构建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笔者把律师文化构建所应具备的条件分为两部分,即内部条件和外部条件,这两部分条件必须同时具备,律师文化才有可能形成。

(一)外部条件。构建律师文化的外部条件主要包括:

1、法治国家。法治国家即以法律作为治国的基本方式,法律在一个国家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作用。如果没有法治,即使存在法律,那也只是装饰品,律师不过是点缀罢了。因此,离开了法治,律师文化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只有在一个法治国家,律师才有用武之地,律师文化建设才有意义。

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方略,为我国律师行业的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在当前,为了使律师的作用能够更有效地发挥,促进律师文化建设,仍然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加强努力:

第一,法院能够真正依法独立办案,不受任何外界干预。法官和律师都应该只服从法律,如果任何一方不依法办事,律师文化决不可能建成。

第二,法律的先进性。法律是公平和正义的集中体现,是人权保障的有力武器。律师是法律的维护者,人权的捍卫者。先进的法律应该扩大律师的参与度,这样,律师才有职业荣誉感和职业成就感,而这也是律师文化建设的必要条件。

第三,大力加强普法教育,促进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只有公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公民才会不迷信权力,而相信法律和律师。对律师的信赖实际上也是对法律的信赖,如果一个社会普遍对律师的作用产生怀疑,律师的价值观又从何而来?因此,律师文化建设离不开公民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

2、市场经济。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竞争经济。市场经济客观上要求限制政府权力,扩大公民权利;要求政府依法行政,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市场经济为律师才华的施展提供了广阔的舞台。可以说,没有市场经济,就没有律师作用的显著发挥,所谓的律师文化也只能是畸形的,残缺不全的。

(二)内部条件。构建律师文化的内部条件包括:

1、律师个体的内在素质。没有律师个体的内在素质的普遍提高,就不可能形成独具特征的律师文化,因为律师文化主要是要通过律师的言行举止表现出来的。

律师应该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明确角色定位和肩负的历史使命,加强思想道德修养,不断提高执业水平。视法律为生命,在法律的框架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2、强化与律师文化有关的制度建设和人文关怀。有利于律师文化建设的制度应该尽快建立。与此同时,有关方面应该注重对律师的人文关怀,了解其所想,知其所需,帮助其解决执业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因为构建律师文化决不仅仅是口号,而是需要诸多方面实实在在的作为。

三、律师文化构建需要正确处理的社会关系

(一)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律师由于其职业的性质,和法官关系应该说最为密切。律师与法官的关系既复杂又简单。说复杂,是因为法官的裁判直接影响到律师的工作成果。于是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出现一些影响法官公正裁判的法外因素。说简单,是因为,法官和律师各在其位,各司其职,只要一切依照法律和事实,依照公平公正原则,律师和法官就能够界限分明。作为律师,应该依据事实和法律,通过自己掌握的专业知识和案情说服法官,打动法官,不能为了追求案件的结果而丧失自己的职业道德。律师如果背离了法律,所谓的律师文化根本无从谈起。打算能够染,在正确处理律师和法官的关系中,法官的责任更大。法官应该只服从法律,应该排除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一切干扰。

(二)律师与当事人的关系

当事人是律师的衣食父母,律师应依法为当事人服务。但律师决不是商人,不能视金钱为第一追求,不能忘记自己的使命。

(三)律师与同行的关系(包括律师与律师的关系以及律师与法律工作者的关系)

律师与同行之间是一种竞争关系,同时又是一种合作关系。律师应该正确好醋栗与同行的竞争关系,应该认识到,大家都是在为各自的当事人服务,为法律服务,为中国的民主法治进程服务。没有对手,也体现不出自己的价值,也就没有自己。那种缺乏职业道德的不正当竞争,是有失律师身份的,也与法律文化所具有的协调工程背道而驰。

(四)律师与政府部门的关系

律师与政府主管部门的关系应该不仅仅是“管与被管”的关系,还应该是一种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即司法行政部门应该积极为律师服务,了解律师的困难,帮其排忧解难。特别是对于刚进入律师界的新律师,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帮其度过生存期。有许多人具备律师资格却不敢步入律师界,或进入之后又退出,与政府主管部门缺乏必要的关心服务不无关系。政府的关心服务对于律师文化的形成具有直接的推动作用。

(五)律师与律师事务所的关系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文化建设的点面结合部,要积极发挥其作用。律师事务所要做出自己的品牌,宣传自己的律师,发挥团队作用,提高整体水平。律师事务所应该关心新律师,支持帮助新律师,同时提高老律师,使律师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中工作,实现自己的价值目标,使律师文化在律师事务所得到最佳的体现。

(六)律师与律师协会的关系

律师协会是律师文化建设的重点内容之一,要想放设法创造条件,积极发挥律师协会的作用,使律协真正成为律师的“娘家”。

当前,我国正在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律师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应该发挥其独特的重要作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基本建立,依法治国在深入推进,司法体制在不断完善。这一切都为律师文化构建提供了难得机遇。相信经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文化一定能够很快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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