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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十一实施

2008年09月24日 汇典律师 国内新闻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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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十一实施     天价"路费"不再交 
    《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将于10月1日实施  
    经营性收费公路转让收费权后,累计收费期限不能超过25年
    9月3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共同颁布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10月1日起开始实施。 
    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的违规多次转让收费公路收费权的现象,新《办法》首次明确规定,一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时间如果超过收费期限的2/3,就不得转让其收费权;经营性收费公路转让收费权后,累计收费期限不能超过25年。 
    收费大限被划定 
    目前,地方公路上的大小收费站仍有很多,乱收费现象依然严重。这些都直接影响到每一个出行人的切身利益。 
    据报道,审计署今年2月发布的审计公告表明,首都机场高速公路当初由北京市交通局利用财政资金和部分银行贷款建设,总投资11.65亿元,其中银行贷款占7.65亿元,1993年开始收费。但在实施收费3年多后,被转为上市公司在香港上市,又重新核定为30年的收费期限。至2005年底已累计收费32亿元,估算剩余收费期内还将收费90亿元。 
    在新《办法》中,我们看到,转让经营性公路收费权,不得延长收费期限,且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作为例外,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性公路累计收费期限的总和,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由此算来,首都机场高速作为一条经营性公路,重新核定的30年收费期限一下就比按新《办法》规定的范围多出了3年多时间。 
    点评: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数量的收费站到期后不但没撤走反而延长10到20年。为此,我建议收费站悬挂收费期限牌,明确标明有关部门审批的收费事项,“明明白白收费,明明白白交钱,避免过期收费和只收费不养护的现象发生。” 
    “终结”乱收费 
    公路“收费还贷”无休止,收费公路成为“天价公路”屡见不鲜。 
    很显然,公众对新《办法》的期待,就是寄希望于通过这样的制度来遏制收费公路的不合理收费,实现还利于民的诉求。 
    在新《办法》出台之前,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已冻结长达两年。由于经营性公路比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年限一般要多出10年。停止转让,可以把一些政府还贷公路转换为经营性公路,然后重新审批收费期限,可以把收费期限定得长一点。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过长,就意味着公众必须付出更多的“路费”,离公路作为公共产品,最终走向免费的目标诉求会更远。 
    新《办法》能有效堵住公路相关权益转让之间存在的不合理牟利空间吗?这个《办法》规定,在转让收费公路权益时,不得将一个依法批准的收费公路项目分成若干段转让收费权,不得将收费公路权益项目与非收费公路权益项目捆绑转让,并且不得将政府还贷公路权益无偿划转给企业法人。这一切,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对此前公路收费乱的现象进行纠偏。 
    但新《办法》难以从根本上完成对收费公路不合理收费的制度清理。这是因为,界定一条公路收费的合理存在标准,应是特定的收费数额不足以解决“借贷修路”的相关成本。而仅通过设定一个累计收费期限不能超过25年的时间上限,显然不完善。试想,一条公路如果用了5年就收取了当初修建的成本,难道就应该让它再收取20年吗? 
    点评:建议相关部门应明确公路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属政府必须提供给社会的公共产品,应该无偿提供给用户。在收费公路权益转让过程中,应该最大程度地削减相关经营主体的利益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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