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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院2018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答之解读(四)

2018年07月11日 邱晓婧 汇典新闻 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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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院2018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答之解读(四)

——导读

原文速递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

    【2018】3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若干问题的解答

三、工程价款结算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或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备注: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6月29日给我院的关于常州长兴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南通新华建筑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请示一案的答复指出:《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2条确立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时的折价补偿原则,即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该条的本意并不是赋予承包人选择参照合同约定或工程定额标准进行结算的权利。根据该条规定精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也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QQ截图20180711103550

赵飞说

参照合同约定结算。

建工解释第二条规定,源于合同法58条,合同无效后的处理规则,终止履行,折价补偿和过错赔偿。由于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建设工程无法返还,折价补偿的标准参照合同约定。这一结算规则,不构成对于结算条款效力的恢复,而是58条法律规定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具象化。当事人原则上无权进行其他的结算选择。合同双方均有权请求以此结算,也是题中应有之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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